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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不限流量”受限,是对消费者的欺骗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
时间:2018-05-28 16:34
近日,浙江温州的姜先生向媒体投诉平台反映,尽管手机仍有13GB普通流量,但因所用流量达到100GB而被暂停使用流量功能。这家运营商的浙江客服表示,无法为其恢复,只能等到次月,流量才会自动恢复正常。5月25日,多名客服人员告诉媒体,确有“实际使用流量达到100GB便停止流量功能”的规定,“全国不限(流)量产品也是到100GB(封顶)”。 一条消费者投诉,引出了移动通信的一条潜规则——原来,所谓不限流量产品并不是绝对不限流量,而是被悄悄地设置了“隐形上限”,或者被戴上了“隐形帽子”,一旦消费者使用的流量触及“隐形上限”,就会被断网,甚至连付费使用套餐外流量的资格也被限制剥夺。显然,这样的“潜规则”触及了法律底线,偷走了消费者的权益。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与此相对应,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通信运营商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明确宣传相关服务产品不限流量,并未告知消费者100GB的使用上限,也未告知超出流量后的断网后果,而消费者无论是按照常理进行判断,还是按照严谨的法律准则和文字规则进行判断,均会将“不限流量”理解为“随便用”。通信运营商给不限流量产品戴“隐形帽子”,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法定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相关实质权益,甚至有虚假宣传、欺诈之嫌。 如果通信运营商在“我的地盘我做主,最终解释权归我”的思维支配下,将“不限流量”硬生生地解释为“100GB封顶”,那么,“不限流量”条款就构成了霸王条款。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也有类似规定,并着重强调“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通信运营商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消费者意愿,利用在交易中的优势主导地位,对交易条款作出单方限制性解读,限制、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减轻了己方责任,具备了霸王条款的构成要件,属于违法格式合同。 针对不限流量产品的“隐形帽子”,消费者应该通过法律渠道积极投诉维权,通信运营商也该拿出诚意认识错误、纠正错误,依照法律和商业道德规范经营行为,要么摘掉“隐形帽子”,要么老老实实根据服务产品的功能进行宣传,履行充分准确告知义务。市场监管、电信监管、消协、法院等部门(或组织)则应畅通投诉渠道,全力支持消费者维权,为消费者撑腰并加强监管,用法律手段指导、倒逼通信运营商诚信经营,遵守法律义务,恪守法律底线,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公平、诚信、安全的消费环境。 (责任编辑:都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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