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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仅剩一套房,能否强制执行? 乌当区法院:唯一住房并非被执行人的挡箭牌
来源: 贵州都市报数字报 作者: 时间:2017-09-21 16:20
执行法官在被执行人房屋门上粘贴传票。

 

 

乌当法院执行法官劝说当事人(其他案件图片)。

 

      “我什么都没有,就只有这套房。”这是执行法官在强制执行时经常听到的一句话。很多人认为,如果名下只有一套房,法院是不会强制执行的。

      当“老赖”欠债不还,家里却一没现金二没存款,“穷”得就剩一套房,法院能不能对房产强制执行?

      “唯一住房并非被执行人的挡箭牌。”贵阳市乌当区法院执行法官解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得到保障时,其唯一住房仍可被强制执行。”

      案件回放:“我什么都没有,就有一套房”

      蒋某夫妻二人和朱女士原本是很好的朋友。2014年9月,蒋某急需用钱,便向朱女士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半年,月息3分。蒋某自愿把名下房屋抵押给朱女士作为借款担保。

      2015年3月,借款合同到期后,朱女士多次催要,蒋某夫妻总是找借口不还钱。无奈之下,朱女士将蒋某夫妻诉至法院,2015年12月,乌当法院判决蒋某夫妻还款并支付利息。

      判决生效后,蒋某夫妻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而是继续找借口拖延还款时间,朱女士遂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乌当区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在执行中调查发现,蒋某夫妻二人名下除了一套住房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多次传唤蒋某夫妻二人,要求履行还款义务。蒋某夫妻二人每次总是满口答应,可到了约定时间,却又以各种借口推脱。

      2017年8月,朱女士向法院申请,拍卖蒋某房屋偿还债务。

      “我什么都没有,就这套房。家里住着老人和孩子,你们不能卖了我的房子。”蒋某称,该房屋系自己的唯一住房,法院不能拍卖,一旦拍卖将导致自己居无定所。

      近日,乌当区法院根据朱女士的申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蒋某名下一套房产。目前,该案已进入依法评估、拍卖程序。

      法官说法

      唯一住房并非被执行人的挡箭牌

      “很多人认为,如果名下只有一套房,法院是不会强制执行的,于是,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乌当区法院执行局局长谭真说,唯一住房是指中国公民在境内合法拥有用于自身居住的房屋只有一套的情况。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不得强制执行这一说法,其实是对相关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误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6条确实对不动产的执行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即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但此处“必需的居住房屋”与人们常说的“唯一住房”有很大区别,不可一概而论。

      在民事执行中,此种“必需”被限定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范围内,一旦超出需求,人民法院就可以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予以强制执行。为避免误解,《查封规定》第7条还明确指出,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所以,很多被执行人以为自己名下只登记一套住房就不会被法院强制执行,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司法实践中,有些被执行人欠债不还却住着豪宅,有些被执行人名下虽然只有一套房屋但并未实际入住或是租给他人使用,这些房屋都曾被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唯一住房并非被执行人的挡箭牌。”谭真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对于在借款时已经自愿设立抵押权的房屋,无论是否系被执行人唯一居住用房,未还款就免不了被依法强制执行。

      可请求从拍卖款中优先保留租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其本人及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据此,即便是没有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若被执行人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法院依然可以强制执行其唯一住房。

      谭真表示,如果被执行人生活确实有困难,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应主动按照前述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比如,提供临时的周转房,或者是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被执行人未提出申请的,法院则不予处理。

      不过这些申请,必须是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相应的还款义务。如果等到法院强制执行,不但要承担产生的相关费用,严重的还将受到罚款和司法拘留的处罚。

(责任编辑:都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