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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下月起施行 污染饮用水源 最高罚50万
来源: 贵州都市报数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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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5 16:33
昨日,贵州省人大组织召开《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重新修改并于2017年11月30日通过人大审议的条例,将重处污染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罚款将最高可达50万元。记者从该会议上获悉,《条例》将于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计八章八十九条,分别从水污染防治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源与地下水的保护、水污染防治措施、流域污染防治、风险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置和法律责任等八个方面出发,详细地对水污染的保护进行了明确。 《条例》明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禁止八项行为。其中,在保护区内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或设置油库,或建设畜禽养殖场、敞养、放养畜禽,或建设产生污染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并由环保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强化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分章节对工业水、城镇水、农业和农村水、船舶水的污染防治进行细致规定,要求城镇通过建设排污管网等设施,实现雨污分流。其中,针对我省较为普遍的畜禽养殖污染等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问题,《条例(草案)》明确要求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适养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同时划定畜禽养殖散养密集区域,对散养户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集中处理等。 (责任编辑:都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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