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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省人民政府
作者:admin
时间:2017-02-13 15:10
贵州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突出重点、统筹推进为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加强和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以贵州省信用信息平台为基础,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对信用数据进行归集、分析、挖掘并深度利用,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完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不断提升公共管理服务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环境,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完善诚信“红名单”制度,落实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办法和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联合激励政策,定期开展省级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在业务办理、政策扶持、项目立项和资金支持方面实行诚信激励机制。组织开展“贵州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确认公示活动,实行守合同重信用网上申报,规范企业合同履约信息记录,树立示范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将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及时推送到省信用信息平台。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新闻办、省工商局、省民政厅、团省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二)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机制。研究制定诚信示范企业“绿色通道”制度,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在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并简化程序。诚信示范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实行“容缺受理”机制,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并加快办理进度。(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鼓励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以及查询法人代表、高管人员、股东的信用记录或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依法依规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时,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并加大扶持力度。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政务服务中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优化诚信示范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诚信示范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发展委) (五)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税务和金融部门合作开发“税源贷”“税信贷”等“银税互动”守信激励产品。拓展银税合作新方式,为纳税信用好的纳税人提供便利的多样性金融服务。探索推进金融机构共享公共信用信息,并与公共信用管理部门合作开发信用产品,使诚信市场主体享受融资优惠。支持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工商局、贵州银监局) (六)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各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和“贵州诚信网”等平台上进行公示,在会展、“金政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省级诚信个体工商户、省级诚信私营企业,讲好行业“诚信故事”。(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政府新闻办、省工商局、省民政厅) 二、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七)明确联合惩戒重点领域。落实《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用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重大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终审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失信行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安全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省安全厅) (八)对企业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各地国家机关在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公共服务项目中,涉及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的,申请办理资质评定、项目审批、用地审批、申报、免检(审)、出口货物退(免)税等事项中,以及授予荣誉称号、给予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等,应当依法对失信企业采取限制措施。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要建立黑名单数据库,将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各地国家机关对企业失信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应在规定期限内告知企业。(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公安厅、贵州银监局、省商务厅、贵阳海关、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九)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贵州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挂牌,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一定时期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选优资格。建立健全对失信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将诚信情况作为公职人员考核评价、评先选优的参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贵州证监局、贵州银监局、省财政厅) (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和“贵州工商云”“贵州诚信网”及部门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省旅游发展委) (十一)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逐步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协会和信用服务机构诚信自律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依法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鼓励行业协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会员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标准,建立行业内部信用信息收集渠道,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依法收集、记录和整理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积极引导会员企业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规范企业市场行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工商联) (十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工商局) (十三)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探索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信用意识,在清镇市、白云区、西秀区开展试点工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新闻办) 三、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十四)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下,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主体,并商相关部门确定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实施部门,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安监总局、环保部、食药监总局等40多个部门联合签署的针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企业、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失信单位及责任人、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和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的联合激励措施合作备忘录等,推动其他领域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和响应机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环境保护厅、贵州证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 (十五)实施行业协同和跨地区联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本省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信息,及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积极推进与国家有关部委以及其他省(区、市)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加快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十六)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网上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做出行政决定的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公开,并及时在“贵州省双公示系统”中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数据报送工作,在“贵州诚信网”双公示专栏公示,同时将数据归集到“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贵州工商云”等平台进行公示。推动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与贵州省信用信息平台中的“贵州省双公示系统”深度融合,实现信息实时互联互通。推动司法机关在“贵州诚信网”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政务服务中心) (十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加快建立健全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抓紧推进各行业信用信息整合,推动工商、税务、环保、旅游、电子商务、烟草等行业信用信息及时归集到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与省信用信息平台数据的共享和交换。依托贵州省信用信息平台,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管理,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功能动态协同。各地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将贵州省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信息中心、省政务服务中心、贵州银监局、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环境保护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商务厅、省烟草专卖局) (十八)规范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省有关部门应不断完善本行业、本领域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各部门要将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信息及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平台,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或惩戒。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十九)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省有关部门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签署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和联合激励合作备忘录基础上,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应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两类措施清单,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二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各级机关发现其形成的企业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或划分的失信行为等级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级机关形成的失信行为记录或划分的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各级机关应当在一定时期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各级机关通过核实发现形成的失信行为记录或划分的失信行为等级不准确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一定时期内予以更正。(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二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和跟踪问效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的制度,充分利用贵州省信用信息平台的相关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二十二)发挥信用平台协同监管服务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公共资源交易、融资、安排财政资金等工作中,要推广查询和应用国家、省信用信息平台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要通过“贵州诚信网”主动收集涉及本部门本行业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名单、诚信典型、守信失信记录等,依法依规实施联合奖惩措施,努力建成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协同监管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服务体系。(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信息中心) 四、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基础建设 (二十三)加快建设信用信息平台。在完善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推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基础上,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加快建设省信用信息平台,发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枢纽作用,不断提高省信用信息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交换共享数量和质量。(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信息中心) (二十四)加快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贯彻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统一代码增量公示一步到位,各有关单位及时将存量转换和增量数据推送到省信用信息平台。在2016年基本完成存量技术赋码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存量代码换证赋码工作,多举措缩短过渡期限。在新码与老码之间建立映射关系,新码老码一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和“贵州诚信网”公示,便于社会查询。(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民政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信息中心) (二十五)建立健全信用标准规范。完善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目录,研究信用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标准。研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规范,统一数据格式、数据接口等技术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公安厅) (二十六)加强信用信息记录。在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商、税务、交通运输、电子商务、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教育、文化、旅游、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领域建立信用记录,各部门应加强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础信息和信用记录工作力度,对社会成员在行业领域信用状况加强记录,并形成信用信息记录,实现信用记录的电子化存储,通过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完善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为信用管理提供依据。健全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各行业要将信用信息及时推送到省信用信息平台。(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信息中心、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安全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 (二十七)加快推进“互联网+信用监管”创新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使用机制,加强部门、地区之间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进一步完善“贵州诚信网”,设置向社会开放的“贵州省信用信息综合查询”专栏,依法向社会提供各类社会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形成“以查询促使用、以使用促奖惩、以奖惩促建设”的新格局,打造“互联网+信用监管”的新型管理方式。加快各市州、贵安新区诚信网站建设,逐步实现“互联网+信用监管”的创新管理全覆盖,并向有条件的县级延伸。(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信息中心) (二十八)逐步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加快研究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以及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加快推进《贵州省企业信用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工作,为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管理等提供制度依据。研究出台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建设和共享实施意见。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对现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订建议或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二十九)推动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使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在招标投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金融服务等管理事项中,推广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提升行政管理科学化水平,加大失信惩戒力度,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氛围,研究政务活动中相关当事人信用记录核查制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工商局) (三十)加快发展社会信用服务机构。通过制度安排,有效刺激和扩大信用服务需求,大力推动征信报告、信用等级评价等信用服务产品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企业经营、金融服务等领域的应用,营造良好的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各类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以征信、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等为重点,通过运用大数据,加快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规范经营、公平竞争、业务各具特色、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三十一)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围绕诚信建设,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明礼知耻·崇德向善”主题实践活动,加大对守信典型的宣传和对失信典型的曝光力度,大力发掘、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开展诚信示范一条街、诚信示范企业、诚信示范市场、市场示范商户等创建活动,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开展各种类型诚信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诚实守信的舆论氛围,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环境。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企业负责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牵头单位:省政府新闻办、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商务厅、团省委、省教育厅) 五、工作要求 (三十二)加强组织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信用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鼓励有关地区和部门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掌握本地本部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工作进展,督促工作任务落实,相关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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