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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细则
来源: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黔南州人民政府办 时间:2018-01-25 16:58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等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定义和适用范畴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其申请,向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为。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是已经存在、合法合规的信息,行政机关不承担为申请人加工、汇总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同时也没有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政府信息的义务。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

(一)各级行政机关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业务办理,并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上公布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受理流程等信息。

(二)向州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由州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负责受理;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办公室或办公室指定的机构负责受理。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予以受理。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审核

(一)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或申请单位的名称是否真实、联系方式是否有效。

2.内容描述是否准确、详尽。

3.申请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是否明确等。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信息的,要向行政机关提供以下材料,否则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书面告知申请人(参考样式见附件1):

1.公民个人申请: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低收入证明(申请减免信息公开费用者提供),委托他人代办时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2.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三)申请人的申请行为经审核符合《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受理,并做好登记回执(参考样式见附件2)。提供回执的几种方式:

1.当面提出申请的,直接提供回执。

2.通过网络、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可与申请人协商确定回执方式。

3.对于采用上述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申请表的,通过与其协商确定回执方式。

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一)分类办理

行政机关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分类办理。主要类别如下: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属于依申请可以公开的、属于可以部分公开的、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掌握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等。

(二)分级办理

向州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属于州级各部门、各县(市、区)职责范围的,由州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按照“谁制作谁负责、谁保存谁负责”原则转交有关县(市、区)、部门(单位)办理。各有关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办理意见报送至州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需及时反馈。

申请直接向各县(市、区)和各部门提出的依申请公开事项,由各级各部门直接受理并答复。

(三)特殊情况处理

1.经审核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与该信息内容涉及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2.经审核后,同一申请人向行政机关就已经答复过的同一内容再次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再答复,但应于申请人第一次重复申请时书面告知其不再给予答复的理由,提示其今后遇有重复申请时不再答复和告知。

3.经审核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要将该申请表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4.已经移交档案馆或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5.研究课题类申请的处理。对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因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申请,且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设置依申请公开的立法本意,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对课题研究所需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相关公开出版物和公共档案馆、图书馆政府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

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答复

(一)答复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在经州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同意后,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参考样式见附件3)。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起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机关出具书面答复意见;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行政机关的意见。

(二)答复形式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三)答复的具体情况

1.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告知书》(参考样式见附件4)。

2.属于依申请可公开的,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参考样式见附件5)。

3.属于可以部分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参考样式见附件6)。

4.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和不予公开的理由,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参考样式见附件7)。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参考样式见附件8)。

6.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告知申请人的同时,告知其受理该事项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参考样式见附件9)。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内容,出具《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通知书》(参考样式见附件10)。

8.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被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询意见参考样式见附件11),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同时第三方已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六、费用收取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相关要求

(一)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应当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各级行政机关在办理内容较敏感、答复难度较大、社会效应预期复杂的申请时,应及时与各级政府办公室、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进行会商,有效规避后续法律风险。

(三)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办理依申请公开情况进行督查,按月、按季度进行通报,同时送州委常委、州政府副州长及各涉及单位(部门)主要领导。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适用本细则。

教育文化、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领域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其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责任编辑:都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