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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规定
来源: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黔南州人民政府办 时间:2018-01-25 17:06

第一条  为保证我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渠道。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时应遵循“及时、准确、一致、高效、便民”和“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在职责范围内进行政府信息公开。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单位均负有公开的义务。各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获取的信息,需要发布的,由获取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对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负有公开义务的单位被撤销或发生变更的,由承接其职责的单位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单位的职责不再由其他单位承接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单位负责公开。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或保存的信息,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其中任一单位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应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发布。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拟公开的单位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单位意见。

第九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若该政府信息为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单位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涉及的其他单位征求意见。

第十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单位向所涉及其他单位发出的征求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单位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单位出具书面答复意见;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拟公开政府信息单位的意见。

政府信息涉及单位之间对是否公开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单位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未经沟通协调,擅自发布涉及其他单位政府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其他单位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单位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主管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应当进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政府信息的。

(二)就政府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政府信息的。

(三)擅自发布政府信息,并拒绝受理其他单位提出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相关单位发现其他单位擅自发布政府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信息发布协调工作适用本规定。

教育文化、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领域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其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都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