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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黔南州人民政府办 时间:2018-01-25 17:05

第一条  为严格全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保密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核,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四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汇编(2014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责任和1名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并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未经指定机构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由信息产生的具体承办人(或文稿起草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具体理由,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二)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科室或个人应当向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交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审查意见以及拟公开的时间、形式和范围。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接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审查申请文本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四)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八条  保密审查应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文号和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结论或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核承办人签名、日期。

(五)本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签名、日期。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公开时,在征求政府信息制作机关或获取行政机关保密组织意见后,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需申请确定信息是否公开的单位,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函。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已经解密的政府信息应经过保密审查后确定是否公开。官方新闻媒介对外公开发表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同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按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保密组织的职责:

(一)定期对本行政机关已确定密级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依法做好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

(二)对本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失泄密问题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中发生的泄密案件查处工作。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失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单位、组织和团体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适用本制度。

(责任编辑:都家伟)